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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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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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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法官又给村民上了堂普法课 52岁的刘希银是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的村民,在今年2月25日长辛店镇选举一名人大代表时,他以北京丰台一村民在镇人大代表补选上严重贿选,致使等额选举没有成功。昨天下午,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贿选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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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求破坏选举的对象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使当前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适用类推,以破坏选举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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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业委会换届选举案例
它不是换届选举,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届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而应是以一个业主的身份重新到筹备组登记参加选举。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点评 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的选举过程中,由于该类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正在逐步增多。业委会委员或主任的逐步“吃香”,与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是分不开的。相反,相关的有关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标准等规定几乎是空白,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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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破坏选举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岑潮作,男,49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平市江洲镇新西江路6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树柏,男,48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原系恩平市江洲镇粤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江洲镇农林街3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因破坏选举一案,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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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破坏选举案,被告人王诗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诗堂原系复原乡雅洋村支部书记,本届乡人大代表。2008年4月,修水县各乡镇人大选举工作按统一安排在当月全部完成。4月6日,被告人王诗堂得知复原乡将召开乡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后,与陈长春、平金华等多名村干部、乡人大代表私下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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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西省曲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破坏选举一案,日前在曲沃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被告人姜建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案被告人冯建忠、冯爱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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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第一桩“村主任”状告民政局确认其村主任选举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以株洲县民政局胜诉告终。 陈绍南系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人,2002年1月15日,该村进行村级换届选举。陈绍南和陈丰产两位村主任候选人的当选票数均未过选民半数通过。次日,渌口镇镇政府委派两名负责干部监督重新选举,共发出选票1009张,收回选票1016张,多出了7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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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回家乡支农的西北政法学院大学生马永红,状告洛南县麻坪镇合兴村选举委员会,追讨其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消息。昨日,洛南县法院经过一天的审理,判决马永红具有选民资格。 今年9月,21岁的马永红休学回到家乡洛南县麻坪镇合兴村支农,并于10月份把户口从西安迁回村。今年11月12日,合兴村将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此前进行的选民登记确认了马永红的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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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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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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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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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选举法制定依据
问:选举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 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 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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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使选举法在实施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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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选举原则反映的是选举制度的本质及其内涵,对选举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相应的指示作用。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 (1)普遍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是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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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人,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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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什么是选举法
选举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包括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的选举法仅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规范。在我国,通常所说的选举法是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适用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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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什么人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由法律规定。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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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选举的法定年龄计算
选举的法定年龄是指在进行选举时,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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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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