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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及思考在本文开端,我们便知道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那怎么样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呢?笔者主张精神损害以金钱来进行赔偿的。主要理由如下:(1)精神利益的转化性;(2)对受害人的抚慰性;(3)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4)精神利益的可评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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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社会公德的。 3.受害主体:法人/其他组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 4.诉讼程序:不能再次诉讼请求精神损害的诉讼程序。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应当斟酌侵权人过错/侵害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侵权人获利和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福建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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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 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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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以及个人情感 都属隐私范围,法律依法保护当事的隐私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 人名誉权处理。本案的被告张乐弈在网上将王x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已经构成了 侵权事实,严重侵犯了原告王x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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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赔偿约定的效力 ——武x霞与洪x青欠款纠纷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朝民初字第223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6月20日 【原告】武x霞 【被告】洪x青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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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2011﹞159号 签发人:张军 孙某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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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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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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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本院审结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件的基础上,选定了国家赔偿十个案例。案例在诉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规则、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损害赔偿和确赔合一司法审查新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索引 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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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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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经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摄影工作室赔偿张女士500元;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专家答复: “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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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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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足额支付,还规定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据中国青年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外,规定死亡赔偿金将同命同价也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另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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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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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来源
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这就是古代法的萌芽时期、近代法的形成时期和现代法的完备时期。古代法时期产生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萌芽。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基础 在古代法律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古代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种种法律措施,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基础。 在古代成文法的早期,经常可以看到对侮辱、詈骂他人者予以刑事制裁的规定,有的刑罚制裁还相当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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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伤害与赔偿问题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涉及到精神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和伤害行为轻重程度定量鉴,精神伤害与赔偿问题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涉及到精神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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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精神损害这一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界定为非财产赔偿责任。而本人认为,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损害的特点,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界定为财产赔偿责任。其理由有三: (1)从法律角度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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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 精神损害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英文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词有多种表述,它们都具有“精神损害赔偿”之意,日文将精神损害赔偿称为“慰籍料”,原意为一种慰抚金,它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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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主体
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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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多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一个争论较多的话题,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学术界、司法界,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起用了“精神损害赔偿”一词,从而结束了我国司法理论界“该不该赔”的争论,转而引发了如何赔、赔多少的讨论,尽管于法有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理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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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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