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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或者其他奖励等的权利。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域名权属 侵权纠纷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是指对域名的归属发生的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私自偷拍偷录合法吗?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分析
产品向国家职能部门申请取得了自己的对此产品独有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权利,这些专利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性以及外观形状等。通俗地讲,专利的所有人,有对此专利产品的功能性或者设计具有所有权。未经此专利所有权人的允许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造谣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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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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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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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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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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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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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骗局 骗遍全球
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上行骗,从而导致很多人在网上被骗情况出现。很多都防不胜防,但是我们也要格外小心注意。 尼日利亚骗局 尼日利亚骗局虽然只占今年网络投诉的1%,但是这个骗局可谓历史悠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曾在美国上演过,至今仍然久演不衰。据美国经济情报局统计,尼日利亚骗局平均每年在全球骗取的金额高达15亿美元,数目之高,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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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上攻击离职员工公司被判侵权
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地方便,可随之而来的,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扰,利用网络侵权便是其中的典型。若您遭受到网络诽谤等网络侵权,可到律咖网进行法律网上咨询或者到上海免费法律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去年年底,黄江镇一员工因离职与公司“不欢而散”。公司则在知名网站言语攻击该员工,致其再找工作受阻。员工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撤销攻击言语并支付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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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4号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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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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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山寨”他人网站或被追责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判决明确了“什么样的网页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网站倾注了原创者的智力劳动,网站原创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等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山寨网站”的侵权责任。 此案中,被告因在自己网站上使用别人制作的网页,法院判决认为,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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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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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民都没有肆意利用虚拟网络空间的权利,不能凭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不能对某种事实恶意评论,散布他人的隐私,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败坏。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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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8 执行日期:2012-12-28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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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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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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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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