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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超过限制而导致的不作为犯罪认定,在实际案例中是否过限难以认定,因此经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 于 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怎么认定防卫过当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22日中午,马某在慈溪乘坐k201路公交车外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1.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病人犯罪是让人很恼火的事情,因为精神病人违法应该怎么划分责任的问题上很多时候都很难判断,所以以下系统的划分了对精神病人违法后哪些情况下要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违法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组织卖淫罪及量刑标准
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胡骅
2015年6月24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通报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介绍一份惩治毒品犯罪的指导文件,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毒品犯罪案例,1起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借贷人或欠款人的指纹,有的时候借贷人或欠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签名有困难时,那只能在借贷或欠款条上留下指纹,以证明借贷或欠款事实的存在。 可以举例,某某人向另外一位某某人借了30万元,在书写借款字据时,借款人用指纹捺印代替了签名。当被借款人在法律规范的时间内寻求法律保护,让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那检验鉴定指纹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鉴定的结果就是法官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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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8-12-1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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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毒品犯罪的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涉及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达到一定的数量才构成犯罪。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经常向我询问毒品犯罪的刑期,为了让大家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有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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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构成中,合议庭对被告人黎程云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因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告人黎程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受害人谢福英的人民币,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体上侵犯了被告人谢福英的个人财物,同时也事实了盗窃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黎程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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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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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如何整治虐童现象
对父母来说,首先需要转变观念,“不打不成器”的传统观念,比如打手心、打屁股、罚站等,但很少有人考虑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应该转变教育观念,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给孩子一个明朗的心理晴天。其次,父母也应该及时与自己的孩子沟通了解,以更好地发现孩子的想法。 2、要减少虐待现象,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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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受虐儿童如何求救
解决问题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二、寻求帮助:因为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处罚虐待儿童的相关当事人,虐待事件频发,寻求社会帮助和法律帮助是必经之路。现实生活中,主要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 1、在微博或者论坛上发布事情真相,最好核实事情的真实性以后在做,避免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炒作。可以把信息报给当地媒体和当地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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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虐童该如何定罪
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罪是虐待罪;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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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什么是虐待儿童?
为了遮掩伤痕,受虐儿童常无视气候变化,终年穿着长袖衣裤。施暴者在儿童就医时,常捏造其外伤发生的原因与病史,以规避责任。 性虐待 通常指成人或年纪较大的青少年,对儿童性虐待,得到刺激的快感。强迫儿童裸露生殖器或触摸,或对儿童使用情趣用品,或异物插入等。施虐者可能是儿童熟识的人,家人、亲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邻居等,使儿童会主动防备的陌生人仅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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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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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
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刑法牵连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刑法吸收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评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对牵连犯、吸收犯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问题。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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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 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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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什么是实行行为?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还必须要从实质上理解。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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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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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对法益的侵犯通常小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1.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它需要借助言语、文字或具体的行为举动等一定的方式能够被他人所感知;3.它是一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行、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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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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