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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
咨询律师: 胡骅
[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有权监视居住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可以【非必须】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两种类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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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两指、监视居住和软禁都是用非暴力方法限制某人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不同: 双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两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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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俗话说的软禁。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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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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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妨害公务罪被监视居住
7日早高峰,出租车替班司机马某在黄河路违法行驶,不顾沿线交警的数次责令,将一名执勤交警拖行10余米后逃窜。据了解,目前马某因妨害公务罪被 监视居住 。受其影响,车主宋先生被公司终止包车合同。而其所属的迅达汽车出租公司事后高度重视,昨日公司178台车全部停运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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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决定书
决定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依据:监视居住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咨询律师: 胡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传讯通知,同时应当给被取保候审人预留合理的到案时间,否则不得以传讯未到案为由没收保证金。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保证金扣押款银行账户管理及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通〔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2个月;公检法三机关对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从目前我国对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情况看来,取保候审也并非监视居住的必经过程,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案情以及办案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咨询律师: 胡骅
监视居住算刑事拘留期限吗?   监视居住12天后被刑拘,那刑拘37天是监视开始算还是刑拘那天开始算?   北方狼说:应该从监视居住起算。   中国法律援助说:从刑事拘留算。   大家都来讨论一下,好吗?   律解答:   刑拘37天应当从刑事拘留算。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对于公安机关巨大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 监视居住 ,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 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时?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持有该文书。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的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时,应
咨询律师: 刘波
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其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适应办案的需要,又能够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5)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监视居住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理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出同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咨询律师: 刘波
[监视居住] 应缩短监视居住的期限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较长,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长久搁置,久拖不 决。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有利于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 段,都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且其大多数案件的办案期限相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要短得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监视居住在立法上的缺陷  
咨询律师: 刘波
   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循法律的一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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