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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什么是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扭送主体】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2月12日,“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公民‘扭送’致意外死亡案理论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与会专家对一起因为扭送导致被扭送人死亡的案例进行法律分析,试图对案件的关键点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并对类似情形下的公民选择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的坐标。 “扭送”途中“仇人”死亡 这起案件被告人一共4个:白朝阳、康文庆、李剑鹤、孙现举,被害人叫刘进学,均为河南省巩义市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自我行为的结果。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德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咨询律师: 刘波
58岁的刘进学猝死在被强行送往公安局的途中,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4个人,都以非法拘禁罪获刑10年以上。如果真的只是“公民见义勇为扭送通缉逃犯”,为什么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是“非法拘禁”?一边倒的时评,显然不等于真相。判决书承载的智慧与无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引起了强列反响,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争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白某的行为是正当扭送,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白的行为系非法拘禁罪。 那么白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的扭送行为还是非法拘禁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巩义人白朝阳主动抓捕一名被警方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并派人进行跟踪,后指使几人将这名通缉犯带上自己的车,准备交给刑警,谁知在路上通缉犯发病身亡。后经调查,白朝阳与被害人自2005年起便存纠纷。2009年10月,该案由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白朝阳等4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到判决后,4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规定,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扭送,对其他种类的犯罪嫌疑人的扭送,则必须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时才可以进行。而包某虽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是在一周后被陈某发现并报案的,陈某在一周后将包某扭送至公安机关,不符合扭送的时间要件。另外,陈某也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家中进行殴打。
咨询律师: 刘波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案情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能否扭送通缉在逃嫌犯?二是公民的扭送行为是否必须以无利害关系为前提? 按说这些都不应成为问题。公民当然有扭送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四种情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中,刘进学正属于“通缉在案”。
咨询律师: 刘波
[扭送] 扭送的法律地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主编),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注意事项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两点: (1)扭送的对象必须是上文所列的四种人; (2)公民在扭送这四种人后必须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而无权自行作出任何处置。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遇到这种情况,经常是不能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或者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逃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扭送] 什么是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咨询律师: 刘波
[扭送] 扭送的特点
1 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 ,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 , 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 , 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 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 : 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况与第63条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的情况区别是有,但又很相近
咨询律师: 刘波
[扭送] 什么是扭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3. 越狱逃跑的;4. 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法律地位 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 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王国枢主编),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为了实现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扭送的情形主要有: 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 3 越狱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任何公民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司法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遇到这种情况,经常是不能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或者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逃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接触到他们的,还是广大公民。所以对发现负案在逃、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直接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律赋予广大公民这项权利,就是鼓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在整个社会布下天罗地网,使犯罪分子难逃法网。 3.越狱逃跑的。一般来讲,被判了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都穿着监狱部门特制的狱服,特征比较明显。有些犯罪分子不安心改造,却想方设法越狱逃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遇到这种情况,经常是不能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或者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逃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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