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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
你好,请问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铜仁律师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你好,请问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贵阳律师 解答: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 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你好,请问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昭通律师 解答: 最高法院应当收回二十多年前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对这一问题人们基本上早已达成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细节上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过这一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 统一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范围
你好,请问统一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曲靖律师 解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指对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安全、执行简单、人性化等。但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 法律咨询: 您好,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舟山律师 解答: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咨询律师: 胡骅
必纠”,但这迟来的纠错永远无法弥补错案给无辜者及其家属身心造成的伤害。 无论是前些年发生的佘祥林案还是赵作海案,以及上述的萧山抢劫命案,都属于不公的个案。 正是由于这些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个案是司法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个案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完善。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着5项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看出一条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刘波
4个条文,《刑法》只有第48条第二款1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第274条至287条共计14个条文。在死刑复核制度中,没有任何有关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参与或行使程序权利的只言片语,全部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内部怎么划分死刑审判权与核准权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几个阶段 有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反反复复”的情况,按照数次“收”和“放”的变化,将其分为几个阶段。这虽然略显表面化,但对于我们了解该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咨询律师: 刘波
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二、死刑核准权的变迁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古代中国,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出现在唐朝。死刑案件通常在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后,再须报奏皇帝核准。《唐六典·刑部》载:“旧制,(死刑)皆于刑部详复,然后奏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审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方案
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不断。再加上近期连继曝光的杜培伍“杀妻”案、佘祥林“杀妻”案、滕兴善“杀人碎尸”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已被逼上风口浪尖。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死刑标准把握上,在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已历时半年有余。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如何?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切实保证,有没有起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机构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工作负荷?带着公众关心的上述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 严打开始后,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下放和回收前后
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 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云南昆明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在一辆警用车内被枪杀。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被列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因遭到刑讯逼供,杜培武被屈打成招,并被一审判处死刑。杜培武提出上诉,鉴于该案存在证据不全、刑讯逼供等疑点,云南省高院于1999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杜培武死缓。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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