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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质疑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连云港市于1998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工作。由于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在少年刑事司法重普遍存在的案件“吃不饱”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因此,连云港市开创的指定管辖制度被作为一项改革壮举迅速在全国许多法院予以推广,如黑龙江、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许多法院纷纷效仿连云港市的改革经验,先后进行了指定管辖改革试点工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指定管辖
在苦苦地寻求事件的真相。 记者了解到,李建忠已于12月10日回到了山东老家,因为对于女儿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并不了解,也不懂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继续留在北京也帮不上忙。他说,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可以找律师,因为他已将此事交由律师周泽全权处理。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理“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进京抓记者”一案。
咨询律师: 刘波
题为: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能否将再审案件指定与下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管辖;二是接受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按照第一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三 是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生效的裁判,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仍然为再审案件 。笔者认为围绕本案所产生的问题很有探讨价值。故以一得之愚,就教于同行。 一、指定管辖的审判管辖原则同样适用于再审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审判管辖中的指定管辖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2年5月起,根据徐州市公、检、法、司《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云龙法院承担铜山县、泉山区、云龙区“两区一县”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包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截至2006年4月底,指定管辖已实施四年整。四年来,该院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使少年审判工作逐步走向审判模式规范、量刑尺度统一、对少年犯的集中帮教措施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完善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制度三点建议
实践来看,由于立法滞后以及比较抽象,导致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出现不少弊端:(1)需要实行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掌握不严,导致指定管辖滥用。(2)指定管辖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缺乏衔接,导致诉讼效率低下。(3)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实践失之规范,影响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是近些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较多的做法,且呈现出日渐普遍化的趋势,由于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同,极大地妨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顺应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和协商制度,以体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确定某些特殊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审案件存在两种指定管辖:一是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程序上下合理的问题。 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诉讼管辖的分类
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 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什么情况下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的变通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指定移送管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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