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指南 > 辩护
[辩护]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应坚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非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诽谤信息”解释为诽谤行为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应通过修改刑法增加此种行为方式。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增加“散布于众”之目的要件以限制诽谤罪处罚范围。 引言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发表言论、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多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利用吸毒者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吸毒,很快会招来公安机关的及时查处,所以吸毒者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往往借用不具有案底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房,此现象非常普遍,如何追究提供身份证者的责任自然需要涉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穆守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穆守金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焦点: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再审判决书的论证路径:“疑罪从无”】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判决书,没有提到赵志红,是根据案件自身的证据,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依法宣告无罪。这种“疑罪从无”的路径,虽然显得不够彻底痛快,但也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并具有重大标本意义。不是所有的冤案,都具有“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幸运,更多的,则是一些已申诉多年的“疑案”。对这些案件的态度,才是对中国司法和法治的真正检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必须考虑到的一个背景是,美国“洗冤工程”是依赖dna鉴定这样强有力的证据来实现翻案的。美国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再审必须及时启动。 相比之下,中国洗冤机构完全依赖于现有案卷材料来推敲、分析,而在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受理申诉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洗冤”机构要帮助当事人成功翻案,其难度或更甚于美国。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四章 证 据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假想防卫之意义与范围,现在仍然系见解不一致。”正是由于假想防卫理论的相互抵牾以及司法实务存在的龃龉,深入研究假想防卫的成立防卫、错误性质以及罪责形式显得尤为必要。 二、假想防卫的成立范围 前文所述,我国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反击了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客观上损害了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许可]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一、权利享有程度: 1.辩护律师独立/完整[不需经过批准许可]地享有阅卷权。 2.一般辩护人只有经过检法许可才可以行使阅卷权。 二、权利享有期间: 1.公诉案件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2.公诉案件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阅卷权的3种行为: a.查阅; b.摘抄; c.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制定法律就是要保护人民利益,限制官权力滥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期间和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违反了法定期间和义务法定,必然会得到不利的后果。公检法机关违反法定期间和法定义务怎么办?在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任何规定。这就造成了只许公检法机关违反,不许老百姓违法的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在《期间送达》一章增加一条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200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最大变化就是取消了一般公民代理制度。这一改革,给那些没有律师执照的黑律师、假律师、靠关系、走后门办案的“公民”,造成了灭顶之灾。因此引起极大反响。 一、旧民诉法与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规定的变化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绝大部分是公诉案件,诉讼双方分别称为公诉人和被告人。 民事诉讼属于不诉不理案件,在审判刑事案件时有人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才有权审理赔偿问题,没有人要求赔偿,法院不能主动处理赔偿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称为原告人和被告人。(单纯的民事诉讼中称原告、被告) 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 什么人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既然犯罪了,那么请律师有什么意义呢?犯罪了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动机、自首情节,就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是刑期的长短。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较低的刑期,而不是毫无理由的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无罪辩护,不得不提到刑事案件的特点。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还是否认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都应当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法庭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是指一般证人,不包括被害人。胖妞以被害人身份做出的陈述不违背法律。|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认为胖妞无行为能力人,法庭据此认为胖妞对性交行为的性质无认知能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不论证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没有证据效力。 证言必须与案件有相关性。某男子因抢劫罪被起诉。被告人的母亲说:“这孩子从小听话,不打架、不骂人。抢劫的人不可能是他。”这种话就没有证据效力。 如果母亲说:“案发那天我儿子去广州出差还没有回来。”而且还有广州接待单位的证明。这份证言就有效力。 一起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王小波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起诉。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排除是指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外国不是什么新概念,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各国对什么是非法证据的理解不同。在美国,警察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到的罪证都属于非法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咨询律师: 胡骅
作为律师,不能听信被告人的口供,尤其不能听信侦查机关单方取得的口供。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被告人认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客观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