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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女士打电话咨询,自己因邻里纠纷诉到法院,开庭的之前她发现本案的书记员李某是被告代理律师张某的妻子,该女士担心开庭的时候会有违公正,遂询问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的回避申请么? 律师解答: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请求回避最好以书面形式。回避申请书最好在法院听取意见时提交。 回避申请书的写作方法如下。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申请回避的具体原因。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第二
咨询律师: 胡骅
[回避] 回避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机关另行指派他人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争议。 回避争议的处理办法如下: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的,被要求回避的检察官、法官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领导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下人员有权利要求他们回避。 当事人,1997年以前当事人专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起诉以后称被告人。 被害人,1997年以前被害人的地位相当于证人,不属于当事人。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被害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回避] 古今回避制度
的家属、仆役和无关人员进入审判场所影响老爷审案。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是针对与案件无关人员的。 现代法律的回避制度与古代正好相反。不禁止群众旁听,回避是针对办案人员的。现代回避制度的定义是:在法定范围内,具备法定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审判员是被告的朋友是否需要回避要看与被告关系的程度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该审判员回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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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什么是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作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一种制度为现代各国诉讼立法所采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章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涉及回避的法定情形、适用对象、回避的方式与程序等内容,基本上构造了比较完善的回避制度。申请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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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有什么意义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
咨询律师: 胡骅
网友问: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长治律师 为你解答: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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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的期间
网友问:回避的期间是指什么? 阳泉律师 为你介绍: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咨询律师: 胡骅
网友问:回避的程序的流程 大同律师 解说: 一、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回避] 法院回避制度
网友问: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 太原律师 解说: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人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
咨询律师: 刘波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咨询律师: 刘波
案情:2001年,胶州某建筑装潢公司与青岛某饭店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后,饭店以装修质量低劣为由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装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提出回避要求的,也应分别由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199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31条对回避的种类、适用情形、适用主体,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构成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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