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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往往与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要成功地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就要把该主张的证明活动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尤其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权有着重大意义。那么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证明标准有哪些呢?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对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证明标准 2012年《刑事诉讼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是确实充分的,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如律师提前介入,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受到相关影响,不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性证据链,就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排他性事实。在这种情况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借贷人或欠款人的指纹,有的时候借贷人或欠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签名有困难时,那只能在借贷或欠款条上留下指纹,以证明借贷或欠款事实的存在。 可以举例,某某人向另外一位某某人借了30万元,在书写借款字据时,借款人用指纹捺印代替了签名。当被借款人在法律规范的时间内寻求法律保护,让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那检验鉴定指纹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鉴定的结果就是法官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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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笔者认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不产生对行政法律关系参与人约束的效力,任何人无尊重的义务,不需遵守和执行。所以,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认定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突破,特别是对公定力的冲击最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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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郭美美案仍旧没有审查起诉的消息。 记者从郭美美代理人吴俊强律师处了解到,郭美美案日前被检方退回补充证据,而这已经是该案的第二次退补,第一次退补是在春节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的时间为期一个月,每个案件最多退补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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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何为证据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依据证据问题 诉讼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围绕证据搜集和运用进行详细解释。 2.证据的分类: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切事实都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判案根据证据有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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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即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侦查机关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而仅仅是以轻微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要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从证据要素角度,亦可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作如下区分: 法定证据包含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中即包括决定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证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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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证据和举证责任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凭据。客观事实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无处不在,但问题是如何为原告掌握。原告有了证据就有了一切,证据不足不应该贸然起诉。 (一)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 the burden of proof)是指在诉讼中以客观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履行责任,结果是该方败诉,因而举证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败诉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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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过程; b.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鉴定: 1.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 (2)可以由检察院进行【必要时】: a.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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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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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①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②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③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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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内容: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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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审查内容: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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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二、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三、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作出合理解释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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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 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结果没有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章的; 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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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这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有什么重要的指导意义? 答:证据的综合认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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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五、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这些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1996 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所规定内容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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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现场尸体检验
尸体是物证的一种;尸体检验是现场勘验检查的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尸体检验是通过尸体表面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以确定或者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为查明案情提供根据的诉讼活动。 尸体检验笔录与现场勘查笔录附在一起做为证据使用。 尸体检验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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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什么是现场勘查
勘验、检查又称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所依赖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侦查机关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 现场勘查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项内容。 一,现场勘验 现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或者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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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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