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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律咖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农妇坐11年冤狱获巨额赔偿,这是幸还是不幸”相关知识,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来实现对自身的救济。如果你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疑问的,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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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或财物已被行政机关强制收走,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致相对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全部范围,适用于各种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也包括其内。请求具体的教育行政赔偿,应适用其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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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有报害事实的存在 这里讲的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损害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给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害。对人身权的损害,包括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对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违法拘留、劳动教养、扣留、收审等和执行职务中的非法拘禁、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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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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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赔偿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多,依法按时兑现少。涉赔案件90%是不能按时支付的。 二、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刑事赔偿执行情况看,总的来说比较好,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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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实施,是法制成熟的重要象征,承载着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对精神伤害给予抚慰;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所付出的必要成本,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然而,从实施情况看,《国家赔偿法》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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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行政赔偿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尽管受到有些法学专家的质疑,认为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更有甚者说是“与虎谋皮”。这些看法虽有失偏颇,但反映了社会对这项制度的关注。确立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有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在行政赔偿活动中体现“便民、及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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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一)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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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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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一)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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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以下四个: 1、行政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主动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赔偿无异议。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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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即损害结果由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可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生。 例如,某法院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王某询问有关情况,因其拒不配合而大打出手,致王某服毒自杀未遂,造成医疗费等损失3删元。有人认为,对王某不应国家赔偿,因执行人员殴打行为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毕竟服毒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致害原因之一,就不能排除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减轻国家赔偿责任。但需明确,违法行为才存在国家赔偿,行为合法不存在国家赔偿。如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其间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被损害人故意或过失怠于补救而扩大损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当时没有过错;但在损害发生后,相对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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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赔偿金如何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爱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某甲公民被县公安局违法拘留10日,那么,县公安局应付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x10日。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赔偿金如何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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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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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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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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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标题——国家赔偿对人格的尊重,应是包括了两个最重要的词组和词语,一是“国家赔偿”,一是“人格”。 “国家赔偿”这一词组中,“国家”一词是很有份量的。特别是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国家”更是意义重大,地位崇高,既有政治意义,也有法律意义,还有血脉意义,更有文化意义。 与“国家”相对应的,当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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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往往涉及一些外在因素,出现国家赔偿责任减免问题,但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分析国家赔偿责任减免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公正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仅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违法,都将被确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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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往往涉及一些外在因素,出现国家赔偿责任减免问题,但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分析国家赔偿责任减免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公正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仅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违法,都将被确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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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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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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