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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签署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3号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证法律法规] 武汉市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
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元; 2、 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受益额(扣除税、费)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
咨询律师: 胡骅
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证效力]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区别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证效力] 法院能不能撤销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这种活动而依法产生的公证书,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将之撤销。因为,其一,公证本质上足一种非讼司法活动,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范畴。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证法律法规] 要素式要力求简明
——对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的思考与商榷 广西容县公证处 李开恒 李春潮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8)司律公字019号《关于印发继承类强制执行类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对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认真组织实施”。我们在数量较大的继承类公证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发现不少问题,很有感触。经反复思考,特提出商榷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证法律法规] 公证立法散谈-
用于机构的发展,而不能用来分红”。⑤ 通过阅读和理解上述关于对“非营利性”的解释,使我对“非营利性”有了较为清晰、明确的了解和理解。若用最简捷的表达方式就是: 成本+税、费+报酬=公证收费总额 至此,我对“非营利性”算是找到了较为圆满的答案。但是,却在头脑中又反应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公证业内人士又那么热衷于具体法定公证事项的立法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证法律法规] 公证立法散谈四
们对质时,他们有的以沉默相对抗,有的又拿出一些不堪一击的编制资料、表册来搪塞,但始终不肯承认公证人员原属行政编制。 (3)处境更糟的是:原属行政编制的公证人员,原来使用的行政编制已被收回,新的事业编制又不给下达,导致一下子成了无编人员。 (4)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也不批离退休。本来,离退休后就不占行政编制,也不用再拨事业编制,但为何不批呢?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证法律法规] 公证立法散谈二
起来讲,意思仍不够完整,而应当是写成“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才算完整。要不,就干脆把《公证法》第六条的全文再抄出来:“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然后在“证明机构”前面加上“司法”二字,不是更完整吗?那么多的专家、学者、业内人士都认为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司法证明权”(有好些人士还是直接参与公证立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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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法规] 公证立法散谈三
还是“国家证明机关”好 十九、公证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次公证立法,给公证员的概念和定义是:“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这自然是没有错的。据说,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因为过去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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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法规] 公证立法散谈五
二十八、素质忧思 “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而公证人的素质则是公证质量最基本的保障”。①由此可以看出公证员素质对于公证质量、公证事业之重要。但是,这更多的是针对业务素质对公证质量的保障方面来说的。为此,本次公证立法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从公证员的数量控制、任职条件、准入考核、审批任命、职业培训、责任追究等都定得较高的规格,严密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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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法规] 公证立法散谈六
三十三、目前的定性不足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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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 公证立法散谈七
对公证机构恢复“国家机关”属性似乎已找到了突破口,并因此不由自主地有些感奋起来…… 笔者希望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到了2010年,随着公证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往与涉外活动中往往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材料,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经历及其他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这不仅是国际交往的需要,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外公证书除由国内公证机构出具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 近年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日益增多,其在驻在国或在我国内进行民商事活动或者办理其他事务,经常需要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如在接受国使用,只要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应与接受国主管当局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从中国国内法方面讲。在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中,有的条款直接体现了“外国驻华领事出具的证明与中国驻外领事办理的认证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如,《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证效力] 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公证书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故,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单方撤销公证书的。 具体法律依据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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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商品房买卖公证
目前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逐渐成为投诉热点,消费者需要寻求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成为一个有效手段。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售方: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购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证机构因过错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这些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裁判结果,不仅引发了公证行业的质疑,也引发了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过度解读,甚至有的已经解决的纠纷又死灰复燃,息诉息访难度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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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统一法律适用 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薛文成 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至少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避免了裁判冲突。近年来,随着“公证”越来越多走进普通人的生活,相伴而来的则是公证机构屡屡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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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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