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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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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起诉]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方式 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裁判方式: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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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款具体规定。 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法律、法规规定定的行政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罚;其次,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合法,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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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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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看,设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都遵循了以下原则: 1.根据国家财力逐步放宽国家赔偿的范围。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国家赔偿范围上都有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当一个国家的财力薄弱而又不能大幅度地增加税赋的时候,都试图通过设定构成要件来缩小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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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 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
影响交通,故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管区交警执法人员还是依照简易程序对其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50元。吴某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虽然罚款数额符合当场处罚的要求,但由于交警执法人员并不是在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在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用简易程序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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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商评委需要依据变化的事实,对申请商标是否准予注册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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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交叉询问
理解行政诉讼中的交叉询问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交叉询问的主体。法庭质证中发问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因其享有实体和程序权利,当然是质证活动的主角,有权发问。代理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活动,以被代理的当事人名义进行,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代理人也有权在质证过程中发问。 (2)交叉询问的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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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又不可能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规章。从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规章的态度上分析,法院对行政规章是有部分审查权的,因为不审查就不能决定判案时是否参照、就不可能“认为不一致”,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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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1条正面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完整的受案范围还包括限制性排除的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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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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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中,为保证诉讼的公证与效率,被告需要在举证期限内举证,那么举证期限是多少呢?举证期限届满后能否再补充证据?根据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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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2日电(记者 高鑫)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并通报相关工作。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上述方案的制定经过。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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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2日电(记者 高鑫)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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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于所有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管理相对方是在施行前还是施行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因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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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列为申请执行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其理由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现在权利承爱人(即保险公司)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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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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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机关继续行使,那么谁决定撤销的就以谁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不服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20、21、22条。 三、打行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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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技巧 文/张光明整理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进行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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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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