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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咨询律师: 胡骅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其中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合称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基本特征是: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必须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条件主要分为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张的权益合法,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和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在本文中,小编以一个案例来讲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条件。 案情:车主苏某某的驾驶员李某驾车与郑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或部分条款,或者应当同时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三误用法条项目,即应当适用某法条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等等;(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者科以义务、可以进行处罚。 标准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审查的原则;(2)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凡是没有统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动作”下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有增多的现象,堪称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幽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些原告会据此认为其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它待证事实,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理解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内涵是理解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一定举证责任的前提。 笔者认为应从广泛意义上理解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涵义,在诉讼中当事人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在任何诉讼中的当事人都要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就不会成为行政诉讼的特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
咨询律师: 胡骅
依据已被撤销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作出原公(桥)决字【2009】第0046号处罚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经审理法院撤销了原公(桥)决字【2009】第0046号处罚决定。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新区分局经调查、取证等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第三人举证不能用于支持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不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即视为没有证据。法律规定的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不能转移的,必须由被告自行完成。
咨询律师: 胡骅
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咨询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有: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问: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的一名工作人员,为支持和论证我局所作出工伤认定的合法性,现需要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在公安机关不准我们复印,只准查阅,而我们想把这份证据复印出来并将复印件提交法庭以支持我们所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请问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这份证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业主产权均处于非法状态,可能引发交易的混乱。不出所料,本案中原业主严先生已根据判决,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龙岗分局为被告,以刘先生为第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龙岗国土房产局撤销刘先生的房地产证。 根据《合同法》第56条及《深圳房地产转让条例》第63条之规定,本律师认为龙岗区法院的上述判决错误,阳合同交易价款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担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我国的分担规则有其理论基础,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初探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肯定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象的。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证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是诉讼营运之基石。近十年来,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于行政复议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认定等问题法律均无规定,而且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少有涉及,如何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复议证据,以构建复议证据制度的最佳模式更具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 缺陷 完善 证据在法学界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刍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 举证时效 取证 质证 认证 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
咨询律师: 刘波
【内容提要】确立和完善证据适用规则,是法院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在论述证据规则的涵义、性质与特征的基础上,先后阐述了确立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积极意义、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系,进而重点论述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和完善的几个具体证据规则,旨在规划和描述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轮廓和具体规则的基本内容。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确立 完善 证据是程序的灵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保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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