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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 申请执行人权力清单
申请执行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二年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02.申请保全权:法律文书生效后 ,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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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反腐之风正紧、八项规定深入人心、经济发展持续稳定、生活规范有序,与此同时,改革叠加下的社会转型加速,也催生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存在十大社会病症;超过半数的网友认为官员群体存在信仰缺失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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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咨询律师: 胡骅
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国际旅行者健康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14〕3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当前,国际公共卫生形势十分复杂,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中东呼吸道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黄热病、登革热、疟疾、基孔肯雅热等各种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核生化有害因子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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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药品计划抽验工作,指导各地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做好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更好地发挥抽验工作在药品风险监测和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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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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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33号,2014年6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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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4〕75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时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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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4〕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疾病协同研究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各方面的职责和分工,保障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疾病协同研究网络的科学推进和有效运行,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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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5号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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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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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按照2006年以来我部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行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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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建立河流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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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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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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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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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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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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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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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 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4月27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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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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