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的担保 > 担保期间
手写担保期疑为后加 借款保证人免责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2010年12月,詹某与某公司、姚某、许某和方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詹某借款13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月24日。姚某、许某和方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还有30万元借款尚未归还。2012年6月,詹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姚某、许某和方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在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以实现,要求借款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一般选用抵押、质押两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如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二他字[2002]第3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抗辩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