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单位:

自2013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系统正式履行职能。现将《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重新修订制发,并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提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一、从业范围

(一)从业主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

(二)从业范围

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具有北京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加工。但不包括下列范围:

1.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2.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3.不具备本市传统特色的食品或者仅对食品进行分装的;

4.经工商预先名称核准或注册登记为企业的;

5.食品生产许可证、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

6.其他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的。

二、监管职责

(一)区县政府职责

1.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

2.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计划,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3.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可以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品种目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准许条件和要求,并予以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存在食品生产加工作坊。

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5.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6.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务院和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形式。

(二)食药监管部门职责

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并制定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将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

2.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1)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核发和管理;

(2)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食品安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计划,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业者进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

(5)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对其生产的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并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

三、准许品种目录

(一)基本要求

1.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

2.制定品种目录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传统特色食品的发展需要,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

3.列入品种目录管理的食品,应当是已经具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

4.品种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品种目录内容

品种目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类别

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品种目录时,参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8类食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划分食品类别,对于28类食品之外的,区、县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分类。食品类别编号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食品名称

食品类别对应的具体食品名称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食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相关要求。食品名称应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可为工艺相同、原料相近的一类食品名称或者具体的产品名称,如采用类别名称,可以使用如酱卤肉、腌腊肉等类别名称,也可使用具体名称,如:酱猪蹄、家乡肠等。

四、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场所要求。

①生产场所应当真实、合法;

②具有必要的生产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③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

(2)设施与设备要求。

①具有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

②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

③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和设备。

(3)人员要求。

①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②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③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4)生产过程要求。

①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③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④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⑥应定期将生产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委托检验期限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5)管理制度要求。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区、县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时,应当细化上述内容,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增设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禁止性行为

1.不得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食品。

2.不得生产裸装食品。

3.禁止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

4.禁止生产准许证范围外的产品。

5.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6.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7.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主体责任要求

1.应当取得准许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应当落实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相关职责。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记录制度。

7.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予以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准许证核发程序

(一)证书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书(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查

1.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作坊生产准许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征求意见、现场审核

1.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5),并根据书面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安排现场审核。

2.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收到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行现场审核。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现场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人数不得少于2名。

3.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审核,作坊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审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现场审核不合格。

(四)许可决定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产准许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见附件6),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2.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均合格的,应当自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见附件7),并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书。

3.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补正、整改,并经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确认补正、整改合格的,应当自审核确认补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并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书。

4.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补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准许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五)证书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

1.证书延续

准许证审核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交延续申请书(见附件8)。

申请延续的作坊如果满足延续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的全部条件,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自收到延续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延续,并在其准许证的正副本上填写审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申请延续的作坊如果不能满足延续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的任何一项条件,应按照证书变更程序进行办理。

(4)在上一准许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证延续:

①出现2次及2次以上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不合格情况的。

②被发现存在超准许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的。

③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④日常监管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⑤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书变更

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

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1)、(2)、(3)项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前款第(4)、(5)项的,原发证机关应组织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书(见附件9)和准许证正、副本,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证书补发

遗失准许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4.证书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证:

准许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依法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证书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公告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获证信息向社会公告,并将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七)证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见附件10、附件11)。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ZX和9位数字组成。具体样式如下:

ZX*********

企业顺序号(3位数字)

食品类别编号(4位数字)

区县编号(2位数字)

意思为准许

区县编号如下:

区县编号区县编号区县编号

东城区01门头沟区09怀柔区16

西城区02房山区11平谷区17

朝阳区05通州区12密云县28

丰台区06顺义区13延庆县29

石景山区07昌平区14

海淀区08大兴区15

证书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套打盖章。

申请人应在生产加工作坊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证书。

准许证被注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准许证,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予以公告。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撤销、撤回、吊销准许证书的,按照无证生产加工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3.《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

6.《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

7.《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

8.《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

9.《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变更申请书》

10.《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正本)

11.《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副本)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3.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申请者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产品类别(名称)应按照品种目录规范填写。

6.产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时,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原件,并递交复印件各1份。

8.本申请书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准许证的首次申请、变更申请。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申请人已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申请人承诺已按照准许条件和要求完成准备。

本申请人承诺食品生产加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基本情况一览表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基本情况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或名称预核准证明编号

负责人从业人数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固定资产(现值)万元建筑面积米2

日产量公斤日销售额元

产品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行政许可专用章)核查组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印章)

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完好

状态生产厂

及国别生产

日期购置

日期

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年需要量(单位)执行标准

代号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填写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受理决定书存根

编号:

作坊名称:

产品类别:产品名称:

经办人签字:受理日期:

………………………………………………………………………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受理决定书

编号:

你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经审查,不需要取得准许(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2份;1份送达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准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准许申请

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你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准许核准,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咨询、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2份,1份送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

编号:

你辖区内(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名称)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申请。现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就其申请中提出的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求贵单位的意见。请于年月日之前书面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其不具备真实、合法的生产加工场所。

公章

年月日

………………………………………………………………………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编号:)收悉。经查,(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名称)的生产加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如下:

□符合。

□不符合。原因:

特此反馈。

经办人(签字):审批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件6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

编号:

本部门于年月日受理你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准许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的申请,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说明: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一式2份;1份送达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7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

编号:

你申请的【产品类别(产品名称)】生产加工准许,经审查,符合准许条件,我局决定予以准许。

印章

年月日

附件8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

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联系人

原准许证编号原准许证有效期(至)

准许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本人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名称未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法人或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加工场所布局未发生变化。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过去三年守法经营,合法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过去三年未超出准许范围组织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过去三年未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违法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为。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条件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诺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9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变更申请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变更申请书

一、申请作坊基本情况

作坊名称

(公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联系人

原准许证

编号原准许证

有效期

准许产品类别

及名称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作坊名称变更□

负责人变更□

生产地址名称变化□

*生产地址变化□

*其它变化情形□

注:*号项变更的,需加填《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附件10《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正本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准许证编号:

单位名称: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及名称:

(发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

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审核部门(印章)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审核部门(印章)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审核部门(印章)

附件11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副本)

准许证编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及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至:

年月日

审核日期:

审核部门(印章)证书有效期至:

年月日

审核日期:

审核部门(印章)证书有效期至:

年月日

审核日期:

审核部门(印章)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须知

一、《准许证》(副本)与正本具有等同效力。

二、作坊应在准许的生产品种内进行食品生产。

三、作坊的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变更和其他情形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作坊在本准许证核准的地址以外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准许证。

五、准许证3年进行一次审核,届满30日前应向所在区县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提交审核申请,逾期未审核,本证书及正本作废。

六、作坊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证:

(一)准许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证书的其他情形。

七、遗失准许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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