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股证〔2011〕1428号
颁布日期:2011-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股证〔2011〕142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股权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481号)、《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促进福建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范围

(一)凡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已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均应按《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其受托管理企业应申请附带备案。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股权投资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3个月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在《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2012年4月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将有关备案文件材料送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为经济发展局,下同)进行初审。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初审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初审认为条件具备的,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申请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经初审认为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转报,并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出具“予以备案”文件,并定期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名单;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3、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或到账凭证;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

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

8、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

10、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案文件材料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为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网站http://cjs.ndrc.gov.cn)。

(五)股权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六)股权投资企业在履行备案手续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时,应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二)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认定为“规避备案监管”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如下重大事件:

1、投资与募集资金情况;

2、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3、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合伙人变更;

4、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5、分立或合并;

6、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人、托管机构变更;

7、解散、破产、清算、结业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备案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权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备案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消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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