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0失效日期:2014-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规范法治工商建设考核工作,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工商综〔2011〕232号)的要求,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0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规范法治工商建设考核工作,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工商综〔2011〕23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每年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法治工商建设考核实行层级考核。省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设区市工商局进行考核。各设区市工商局负责对所辖县(区)工商局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

㈠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成立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考核工作等考核指标。

㈡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主要包括建立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定期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等考核指标。

㈢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主要包括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等考核指标。

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案件办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依法开展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规范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快速抽样检测制度,规范驰著名商标申报审查工作,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做好广告行政许可和监测工作,开展执法监察等考核指标。

㈤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主要包括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认真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服务“三农”工作等考核指标。

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主要包括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政府的监督,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的行政复议监督,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考核指标。

㈦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主要包括做好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等考核指标。

㈧落实保障措施推动法治工商建设任务全面完成。主要包括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强法制宣传等考核指标。

第六条对设区市工商局的考核,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指标》执行。县(区)工商局的考核标准,由设区市工商局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七条省工商局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核。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设区市工商局结合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实际,对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指标》,撰写自评报告,同时附相关资料(A4纸复印,加盖公章),向省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省工商局对设区市工商局的自评情况,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实地检查。

对县(区)工商局的考核程序,由设区市工商局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法治工商建设考核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评估。

第九条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失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指标.doc

http://www.fjaic.gov.cn/zfxxgk/gkml/201210/P0201210314048682881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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