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闽工商广〔2011〕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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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省直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现就规范广告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并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查检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广告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严格按程序审查广告。已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在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应当及时进行法规培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法规集中培训。
三、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广告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
四、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范围。
广告经营单位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备存。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六、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一般违法广告行为可以采取在同一版面、相同篇幅(或同频道、同时段、同时长)发布公益广告的形式悔过认错,抵消影响。
七、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违法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管的报刊和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广告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落实好三个3%。
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公布公益广告。
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媒介单位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于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鼓励。
九、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依照《广告法》,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其辖区内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在交办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暂停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暂停广告业务期限可以视违法程度分级确定,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仍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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