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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优待办法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教育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优待办法
宁教中〔2013〕37号
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教育局,市属中学:
根据《福建省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的通知》(宁政办〔2009〕77号)的要求,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加20分。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加10分。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福建省达标高中)就读。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宁德市教育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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