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精神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原则

蕉城、福安、福鼎、霞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古田、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涵盖闽财社指〔2011〕40号文中每人每月提高补助15元。

各地要在2012年11月底前,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准确合理提高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准确合理实施补差,人均补助水平要有实质性提高,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确保城市低保金及时调拨,按时发放。

三、建立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今后每次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由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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