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2]52号

2012年8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2]75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莆田市涵江区2012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村(组)及土地面积

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3.737公顷(其中耕地2.6061公顷)、未利用地0.13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水田1.27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33公顷,国欢镇黄霞村园地0.34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79公顷,江口镇石东村园地0.75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7公顷,梧塘镇沁后村水田1.3274公顷、其他草地0.1312公顷,新丰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3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83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总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2.6061

24万元/公顷

36万元/公顷

园地

1.0982

15.6万元/公顷

9.6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

0.0327

12万元/公顷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2155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1312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丈量。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11]27号等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水田2.4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地告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权属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江口镇石东村委会

2012年9月4日至9月8日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2012年9月9日至9月16日

白塘镇周墩村委会

2012年9月4日至9月8日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2012年9月9日至9月16日

国欢镇黄霞村委会

2012年9月4日至9月8日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2012年9月9日至9月16日

梧塘镇沁后村委会

2012年9月4日至9月8日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2012年9月9日至9月16日

梧塘镇新丰村委会

2012年9月4日至9月8日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2012年9月9日至9月16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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