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4〕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莆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简称《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流域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河道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持续改善水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4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进“河长制”。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责任,强化督查考核,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共同营造河道管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河长制”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承担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河段长设置。木兰溪、萩芦溪、延寿溪流域分别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系部门,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流域所经的县(区)政府确定县(区)、乡(镇、街)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其他流域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河长、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并明确联系部门。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发文明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及牵头处理涉水事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县(区)流域保护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县(区)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三条蓝线”(即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划定与管理、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河长、河段长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的职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流域所经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辖区内的河道河段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道河段环境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按期推进实施。各级河长、河段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联系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履职到位,各级财政要将河道管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大力实施城乡污水收集处理、河道内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治水工程”,开展饮用水源、工业污染、养殖污染“三大整治行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涉河违法行为,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各地的典型经验,及时曝光偷排、漏排污水和不配合河道环境整治工作等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宣传报道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先进事迹和个人,积极倡导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流域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市级河长及联系部门

2.县(区)级河段长及联系部门

附件1:

市级河长及联系部门

河流名称

市级河长

联系部门

延寿溪

李辉龙

市水利局、住建局

萩芦溪

傅冬阳

市环保局

木兰溪

吴桂芳

市水利局

附件2:

县(区)级河段长及联系部门

河流名称

县(区)

河段长

联系部门

延寿溪

仙游县

吴国华

县环保局

城厢区

陈梅爱

区环保局

荔城区

陈紫福

区水务局

涵江区

林东平

区水务局

萩芦溪

涵江区

林东平

区水务局

木兰溪

仙游县

邱忠生

县水务局

城厢区

刘金杉

区水务局

荔城区

韩福来

区住建局

涵江区

邹荔平

区环保局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