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股权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2〕260号
颁布日期:2012-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股权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2012年12月)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智力资源优势,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白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国内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实施成果股权激励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管理方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和延伸,已被发达地区普遍推行。成果股权激励就是把优秀的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入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实施业绩激励。实践证明,成果股权激励,与其它股权激励政策一样,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可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进一步形成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的有效手段,是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成果股权激励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我省以兰州地区为主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众多,科技人才密集,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需要转化,近三年专利申请量累计达11500多件,但转化率极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诸多,而原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是影响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从而导致科技与经济脱节、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脱节,大量宝贵的成果不能及时、有效转化,原有的转化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科技创新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成果股权激励,有利于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现实选择。(三)实施成果股权激励是实现白银转型跨越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市传统产业比重较大,高新技术产业总量小,发展缓慢,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延长产业链等方面缺乏关键技术支撑,直接影响我市转型跨越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从事关白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勇于创新,大力推行成果股权激励,探索建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新机制。实施成果股权激励,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进行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有利于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这既是我市担当全省创新驱动示范责任、加快白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也是建设创新型白银和实现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创新型白银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要目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成果股权激励机制,建立高效能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良好环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围绕实施股权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资源聚集、主体联动、活力迸发、环境优良的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在产学研结合、高校与科研院所资源整合利用、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创新创业激励等方面实现突破,取得积极成效;力争全市培育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形式创办的企业5家,引导不少于10家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省形成股权激励实践的先导区、创新要素的聚集区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示范区。

三、主要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

充分依托我市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现有的科技合作基础,进一步加大科技合作力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模式,由政府出资组建或社会资本参与共建白银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健全公司职能,主动寻找成果和转化主体,全面开展院企、校企双方的技术成果与需求的对接。

(二)深化产学研合作内容,探索以股权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

——坚持“拿来主义”,拓宽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范围,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向白银聚集、转化。

——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多种成果股权激励模式。在股权激励中,科技成果可直接与企业结合,作为资本入股形式转化;也可以依托白银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与企业或其它投资主体对接合作转化;还可以通过科技成果招商对接活动,以科技成果招商形式,寻求投资主体共同转化。

——强化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加强与科技成果拥有者沟通衔接,按照企业化运作要求,建立科技成果委托代理、授权推广机制,完善科技成果储备库,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三)强化孵化器服务功能,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搭建重要平台

“一区六园”各建设主体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制定优惠政策,优先引进、支持技术入股项目发展;构建创新创业、承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重点谋划建设类型多样、功能不同、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主动将孵化功能延伸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不断吸收其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便捷通道,促进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创新成果为基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全力提升孵化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能力,将孵化器打造成为股权激励的先行区、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区。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专项支持;对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按纳税情况给予奖励,积极发挥成果与产业结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转化。(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成果转化的服务与支撑能力

强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服务职能,推进各类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成果产业化信息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数据、科技交流合作等平台建设,健全创新成果的发现、跟踪和筛选机制,搭建技术成果与信息的供需对接、发布与交流平台。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引导、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及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与支撑能力。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环境

完善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科技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信贷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贷款补贴专项。支持由各类投资机构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股权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领域,参与、支持企业以股权激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白银市股权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全市股权激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实施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承担有关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股权激励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营造适宜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密切配合、协同创新,典型引进、示范带动,上下联动、群策群力,深入研究和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实施股权激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借鉴先进地区政策与经验,不断完善我市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法模式,形成支持股权激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才、金融“三位一体”创新格局。

附件:白银市技术成果转化出资入股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白银市技术成果转化出资入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激发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参与收益分配的积极性,规范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者)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转归公司享有的行为。技术出资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持有股权(份)、期权(股)。

第三条境内外技术成果拥有者,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独立或与其它投资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新企业,以及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我市现有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技术出资方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新技术成果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技术出资者对其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必须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技术出资者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计算机软件;

(三)技术秘密;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技术成果。

不包括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作价可采用协商或评估的方式。采取评估方式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企业出资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

无论采取协商作价方式,还是评估作价方式,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

第七条技术成果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应就技术成果入股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公司章程。

第八条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按国家或本省有关政策所规定的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重大技术成果经双方协商后,作价总金额可突破所规定比例。

第九条技术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技术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与评估、会计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约定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技术出资者在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应当根据出资入股协议,办理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视同非专利技术,该技术作价入股后,专利技术申请获得授权的,技术出资者必须在收到授权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企业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各出资方应当约定在企业存续期间,未经企业许可,技术出资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与企业有竞争的其它企业中担任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或技术服务等职务或者在自己的企业中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实施者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实施者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股权。具体持股份额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实施者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适当提高其比例。具体数额由技术出资人与公司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鼓励成熟的技术成果寻求合作伙伴在白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转化,未成熟的技术成果,可先在孵化器内孵化,成熟后就地实现产业化,并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技术成果以出资入股形式实现产业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对在该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以及科技人员,纳入市科学技术奖给予奖励,并作为考核晋升、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优化技术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环境。完善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科技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押质押方式的改革,积极推动以技术成果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引导社会股权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参与、支持企业以股权激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市政府成立白银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联系技术成果拥有方和出资方,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资本的有效对接;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专项支持;对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按照纳税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设立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和转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本辖区内企业转化自有成果,实行成果股权激励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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