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优惠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函〔2014〕327号
颁布日期:2014-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优惠办法》业经2014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肇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及广东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省内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肇庆市,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内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由肇庆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协调和推动全市非上市公司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内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工作,并对挂牌企业进行持续跟踪、服务,协调做好挂牌企业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由肇庆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且已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或已在省内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可按《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肇府办〔2008〕105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五条对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市直财政每年安排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对每年前20家在省内交易市场挂牌,并通过交易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5%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直财政每年安排该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两级财政按照如下比例分担:端州区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端州区按65∶35的比例分担;肇庆高新区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区财政按25∶75的比例分担,其他各县(市、区)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属地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担,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八条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申请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或直接申请转到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对成功IPO或转板上市的企业,在扣减按本办法已申领到的补贴资金后,按照《肇庆市支持企业上市优惠办法》(肇府函〔2013〕179号)相关规定补足上市企业应享受的扶持资金差额。

第九条企业已享受过《肇庆市支持企业上市优惠办法》(肇府函〔2013〕179号)中的上市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述扶持政策。

第十条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将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肇庆的,或异地已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肇庆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述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在省内交易市场挂牌后并成功融资的企业,应当在正式挂牌或成功融资后6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金融局(市上市办)、市财政局或县级金融局(办)(或履行上市办职责的政府部门,下同)、县级财政局提出扶持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须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

(一)企业申报补贴资金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符合扶持条件的全国股转系统或省内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属县(市、区)的企业由各地金融局(办)会同财政局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申报。属市直企业由项目单位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申报。提交《肇庆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内交易市场挂牌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及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一式5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1.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补贴资金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证明文件;

(4)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申请在省内交易市场融资补贴资金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省内3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及首次成功融资的证明文件;

(4)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属地县级金融局(办)、财政局核准后,再报市金融局、财政局复审,最后由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在报市政府审批前由市金融局向社会公示。如有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补贴申请提出异议,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市金融局可以直接驳回企业的补贴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如异议不实,市金融局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成功挂牌企业享受过市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奖励后,必须在原注册地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必须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辖内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内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扶持办法,并在办法实施后及时报市金融局备案;同一挂牌企业分别获得市直和属地补贴的,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地方承担比例与地方直接补贴中,取金额高者对企业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肇府办〔20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肇庆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内交易市场挂牌扶持资金申请表

http://zwgk.zhaoqing.gov.cn/zq310/201501/t20150108_272598.html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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