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日期:2010-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百色市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0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百色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9号)。经检查发现,各县(区)贯彻落实百政办发〔2010〕19号文件精神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一些矿山企业和部分群众仍认识不到位,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采矿、乱采滥挖、采富弃贫,使一度好转的矿业秩序再次出现恶化,同时也埋下了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彻底整顿和治理矿业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了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产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规开采、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水土流失等突出问题,坚决取缔无证采矿行为,确保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统一部署,部门履职,突出重点,联合执法,依法推进。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百色市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谭锡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建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莫泰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霍云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何延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黄新学市监察局局长

朱孟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寒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覃志坚市环保局局长

巫庆先市工信委主任

韦先进市工商局局长

徐翔市财政局局长

农中兴市司法局局长

辛荣宁市水利局局长

丁允辉市林业局局长

刘振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应权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黄英格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朱孟春兼任,副主任由张寒、黄英格兼任。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开展深化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工作。

四、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对不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公安部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安监部门《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黄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等证照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采取强制性关闭,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固体废物按国家规定得到妥善处置,粉尘、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矿产品运输管理得到加强,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

(二)任务。

1.取缔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矿产品加工企业;对不符合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实行关闭;清理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违法行为。

2.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标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废水、粉尘、固体废物的治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评价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严肃追究、查处和收缴私自制造与交易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4.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运输和超载运输,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坚决打击非法贩运铝土矿、锰矿等矿产资源行为。

5.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建立矿山治理和生态保护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和义务。

6.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县(区)要结合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

五、整治重点区域

(一)金矿:田林县高龙、八渡、那比矿区;隆林各族自治县者隘长发、隆或、马雄矿区;凌云县明山矿区;右江区龙川矿区;乐业县弯里、良弄、林旺、花坪矿区;田东县义圩、朔良矿区;那坡县果提矿区;西林县马土矿区。

(二)煤矿:右江区东怀、那怀、福禄、百法、大湾、大和那荷矿区,四塘镇桂明、大梅、社马、保安矿区;田阳县百峰、那坡、百育、那满矿区;田东县林逢、百发矿区;平果县果化、太平矿区。

(三)锰矿:田东县江城、义圩、那拔矿区;靖西县湖润、壬庄、龙邦矿区;右江区龙川矿区;德保县老坡矿区。

(四)铝土矿:平果县那豆、太平矿区;田阳县坡洪、巴别矿区;德保县那甲矿区;靖西县新靖、新界、渠洋、武平、录峒等矿区;那坡县龙合、平孟、德华矿区。

(五)锑矿:隆林各族自治县马雄、龙滩矿区;西林县马蒿矿区;田林县八渡、六林矿区。

各县(区)还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各自重点整治矿区,尤其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石场。

六、职责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所属相关部门人员联合打击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非法经营运输矿产品行为;负责对所属行政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打击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带队深入各县(区)开展督促、指导、协调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区巡查工作,加大矿区的监控力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的移送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扰乱矿区生产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行为,侦查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案件,打击涉矿黑恶势力团伙,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规范合法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行为,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及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

(四)市监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监察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负责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联合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和渎职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落实情况。

(五)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工商局负责清理末取得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吊销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收购、盗运的矿产品依法进行没收处理。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开采和矿产品加工行为;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对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环保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采、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治;参与查处手续不全、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负责查处采矿、选矿、洗矿和矿产品加工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土壤环境污染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八)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规划矿区矿产资源配置和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工信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经贸局负责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的矿产品行为。

(十)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

(十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林业局对毁林或占用林地非法采矿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已编报方案的是否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水土保持工作,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十四)供电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落实用电单位、个人的管理措施,对擅自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矿产品者供电行为依法查处。

(十五)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七、工作步骤

本次整顿行动从2010年4月20日开始,至2010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20日—5月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摸清辖区内各矿山和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分类,制定出具体处理措施,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为集中整治与处理做好充分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6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阶段调查结果,组织本县(区)有关部门按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与证照不全擅自从事采矿活动,查处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查处非法采矿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电力的来源,关闭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同时查处其它各类非法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坚决给予取缔,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进行毁灭性炸封。

(三)总结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完成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深化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县(区)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深化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还要开展整治行动“回头看”,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八、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认真开展深化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切实可行的深化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市、县(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深化整治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确保打击行动达到“六个标准”:一是拆除供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二是炸毁填平矿井井筒;三是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四是查处和没收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五是遣散非法矿山从业人员;六是依法查处非法矿主。

(三)严肃查处问责,确保整治效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和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深化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派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深化整治行动情况,曝光非法采矿行为。要加大对深化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集中报道深化整治行动,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深化整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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