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6〕2号
颁布日期:2016-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月6日

北海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及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海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已聘请主办券商并拟在“新三板”及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包括: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浙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第三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五条拟挂牌“新三板”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且挂牌申请获得“新三板”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30万元。

第六条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批复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50万元。

第七条拟挂牌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取得该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进入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复文件,并在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但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5万元;正式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10万元。

第四章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八条符合申请奖励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申请。

(一)企业申请“新三板”受理奖励的,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1.报送市金融办的书面申请;

2.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北海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4.获得“新三板”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式受理企业挂牌申请的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成功挂牌“新三板”及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1.报送市金融办的书面申请;

2.市金融办同意企业备案列入北海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4.“新三板”及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十条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复审后将奖励扶持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批。奖励扶持资金经审批下达后一个月内直接支付到企业。

第五章规范企业上市挂牌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上市后备企业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工作进展;证券中介机构受理北海市企业挂牌业务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备;未按时报送上市进展的上市后备企业,以及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扶持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并取消各类扶持、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施行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为两年,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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