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地质灾害、林区山洪灾害防范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地质灾害、林区山洪灾害防范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地质灾害、林区山洪灾害防范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办法》(桂政办电〔20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汛期地质灾害、林区山洪灾害

防范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汛期地质灾害、林区山洪灾害防范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汛期地质灾害、林区山洪灾害防范

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督查办法

山洪、地质灾害和水库安全度汛等一直是我区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区因降雨引发山洪灾害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每年汛期因山洪、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洪涝灾害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汛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抓细、抓实汛期山洪地质灾害防范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组的组成

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若干个自治区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督查信息的真实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实行交叉检查。

各市、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的督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林区山洪防范、水库安全度汛、矿山(尾矿坝)、采石场开展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时间

汛期每次强降雨重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出现强降雨过程时,随时进行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1.组织机构与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成立有地质灾害防御组织机构,确定责任人并明确职责。

2.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汛期前是否开展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强降雨前是否把信息告知隐患点群众,强降雨时是否落实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制定值班巡查制度,发生险情是否及时转移群众。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居住在危险区的群众是否已发放有“明白卡”,是否对群众开展了安全教育。

4.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危险区是否制订了应急预案。对排查到的隐患点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和应对措施,明确避灾的预警程序、信号发送的手段和责任人,转移路线、转移人员安置办法和地点,转移安置任务的分工等是否明确。

5.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否及时赶赴现场施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1.是否落实了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是否到水库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签字确认。

2.是否给水库防汛责任人发出了责任通知书,或者与水库防汛责任人签订了责任状,防汛责任人职责是否明确。

3.是否按规定落实了水库防汛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值班、巡查记录。

4.是否按要求建有水库防汛值班房和配置值班电话,是否落实了防汛值守经费。

5.是否编制有水库防汛应急预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并按预案方案要求落实好抢险物资、抢险队伍、组织保障等,特别是遇到重大汛情险情需要紧急转移下游受威胁群众的应急方案和应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预警程序、信号发送的手段和责任人,转移路线、转移人员安置办法和地点,转移安置任务的分工等是否明确。

6.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加防范。

(三)汛期林区作业安全防范工作。

1.各级政府及其林业部门是否对辖区内的林区作业点和作业人员居住临时点进行了安全排查与登记造册,是否全面掌握了当地林区作业点的分布情况。

2.是否有林区作业点和作业人员临时居住点位于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如有,必须转移。

3.各级政府及其林业部门是否对林区作业人员进行过山洪、地质灾害防范宣传教育。

4.林区作业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的发布、接收方式方法和手段是否切实可靠,责任是否明确。

5.林场班子是否重视防汛工作,是否建立汛期作业安全防范责任制。一把手是否亲自抓,分管领导是否到职到位,各项制度是否落实。

(四)矿山(采石场、尾矿坝)汛期安全工作。

1.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全面掌握了辖区内的矿山(采石场、尾矿坝等)分布情况和安全状况,是否逐一进行了登记造册,逐一明确了防汛安全责任人。

2.是否对辖区内的矿山(采石场、尾矿坝等)进行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

3.各矿山(采石场、尾矿坝等)是否建立防汛生产安全责任制,制定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4.汛期强降雨期间是否落实有人员巡查值守,应对突发险情的预警程序、信号发送的手段和责任人,转移路线、转移人员安置办法和地点,转移安置任务的分工等是否明确。

四、督查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暗访、明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督查的形式。

督查以暗访为主,明察为辅。督查组提前收集检查区的相关基本资料,制定出暗访目标、路线,在保密的情况下对暗访目标进行突击检查。

(二)督查的重点。

督查组到当地政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了解情况,走访群众。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山(尾矿坝)、采石场、水库、林区山冲作业区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实地检查。自治区督查组在市、县(市、区)检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祥的方法,实行重点检查,重点监督。

(三)督查的要求。

1.被检查的市、县(市、区)、乡(镇)和国土资源、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检查,接受监督,不能阻挠和弄虚作假。国土资源部门要提供地质灾害监测点、易发区祥情资料;水利部门要提供各类水库区位及值守情况资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提供矿山(尾矿坝)区位及安全防范资料;林业部门要提供在林区特别是在山冲傍作业的民工方位及安全措施资料;县(市、区)、乡(镇)负责提供大型采石场的相关资料。

2.检查组要深入实地,走访群众,察看现场,调阅历史资料,核实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确保了解情况的真实性。

五、督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果由各级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各级党委、政府,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重大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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