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2〕117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崇左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及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2.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格执行乳制品产业政策,按照乳制品和婴幼儿乳粉生产准入门槛,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审批通过。各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一票通”台账制度,集中解决索证索票难的问题。

3.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店,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分类措施,扶优汰劣、严格把关,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店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建立病死畜禽处置的有效机制,严防“地沟油”、“病害肉”流入餐桌。

各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校园周边餐饮点,及时发现和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把主体资格准入、食品及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加工制作安全、人员的从业体检和培训“四道关口”。

4.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工信等部门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按照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要求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5.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商务部门牵头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消经整顿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重点检查设有冷库的屠宰企业收购“病死猪”、不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肉品不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现象,严厉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产品召回、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公安、商务、工商、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同行动,严惩屠宰病死畜禽和出售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6.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质监等部门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识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7.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卫生部门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8.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排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隐患,落实原料基地、出口企业备案制度,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档案,防范和打击食品进出口假冒和逃漏检、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9.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大力排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非法添加和非法生产行为,加大对缓解体力疲劳类、减肥类保健食品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非法生产行为。检查经营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保健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规范等情况。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1.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2.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获、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运用快速检测技术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筛查工作。

3.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在2012年年底以前全面落实市、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必要的人员编制,配齐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使之充分履行督促落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治理行动,协调解决监管职责空白、交叉,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等职责。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延伸监管部门触角,切实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本着“依法行政、权责一致、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服务范围、工作量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配备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执法设备,增强各环节、各领域的监管力量。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优化技术监督人才队伍机构,努力建设一支与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审评认证、风险监测评估等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组建专家队伍,进一步完善农村“一专三员”(即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和村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监管队伍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问题。各有关部门加快制订餐厨废弃物、禽畜屠宰管理意见等。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管,促使食品行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4.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方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主要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特别是对食品重金属污染的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及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5.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市食安办牵头建立各级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的检验监测体系和协同机制,摸清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分布状况,加强检验检测资源的综合利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并提供专业、公正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6.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体系。加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组建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以及志愿者辅助性队伍。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快速通报、联席会议和会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完善细化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7.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各相关部门重点组织研发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等重要技术和装备。推进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8.加快食品安全示范体系建设。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程,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基地、示范县(街、店、校)工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强化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

1.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各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2.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完善和实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实施。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3.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各监管部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信用档案。动态通报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安全保障的企业“红榜”,加快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引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1.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正确舆论监督,指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舆情监测和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2.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做好食品安全问题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2.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通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市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3.强化督查考评。从2012年始,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评、考核。市食安办要按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各有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评验收。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底-8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

(二)具体实施阶段(8月20日-12月20日)

各县(市、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工作按时按量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食安办组织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家及自治区食安办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基础上,加强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执法机制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

(三)确保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职能制订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重点部署,提出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并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自评材料报市食安办。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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