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0〕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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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选派轮换制度
为规范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工作,保证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有序运转,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09〕7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池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办发〔2010〕15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
(一)市级各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代表窗口单位的形象;
(三)敬业精神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四)业务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上、从事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的人员;
(五)熟练运用电脑操作和网络技术;
(六)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各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首席代表应为科级以上干部,并给以充分授权。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
(一)各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在窗口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下集中进行(一般在每年3月份集中调整),每次安排进行轮换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50%(只有一名窗口工作人员的除外)。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未满1年,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轮换以及特殊情况不能在集中轮换时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的,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书面函复同意后方可轮换。
(四)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由派驻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各部门正式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书面形式函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书面正式函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
(三)各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关系在原单位,接受派驻单位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双重领导,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际工作不满半年的工作人员由派驻单位考核,半年以上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最终结果,填入个人年度考核表。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常设窗口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要转入政务服务中心党组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生活。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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