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贺政办发〔2014〕126号
颁布日期:2014-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贺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

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贺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公安、物价、税务、市政管理、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及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规定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达到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符合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并按程序依法办理注册登记、项目报建等相关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地址变更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报批及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事项变更必须在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交易服务、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经营场地土地来源合法,不得“以租代征”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原则上经营场地面积市级应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县级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车辆展示区面积市级不低于5000平方米、县级不低于3000平方米;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二手车交易大厅;市场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有相应的二手车交易和车辆展示场地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一)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

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资格证书。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和经纪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规范各自的交易经营行为,对车辆状况、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缴纳、资产权属内容等进行公示。规范交易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交易档案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十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相关的合法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十一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在本市注册的二手机动车必须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凡转入我市的外地二手机动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二手车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和市场管理服务费等。

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可按照交易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收取交易服务费应当依法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服务程序、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依法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进场交易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不进场交易的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须附取得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及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程序、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机构,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售后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二手车收、存、销台账制度和车辆档案,按规定期保存,要定期、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

第十五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建立二手车评估报告存档制度,将《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及其附件与工作底稿独立汇编成册,存档备查。档案保存一般不低于5年;鉴定评估目的涉及财产纠纷的,其档案至少应当保存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或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不得交易违法车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市场主体开办、市场网点布局等有关条件和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和二手车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审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交易走私、非法拼装、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对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申请转入二手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企业登记。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保护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负责对税务部门委托的二手车交易应税价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二手车乱摆乱卖、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实施二手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对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申请转入二手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规划部门配合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规划及报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之上,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选址;在有关前期工作完善、建设条件成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中,保证市场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每月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报送上月《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备案信息登记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