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5〕106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决策,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8〕18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桂发〔2014〕6号)精神,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整合共享农村信用信息为平台,以支持融资、培育信用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更好地服务“三农”建设,推动地方行政资源、金融资源、社会资源与守信农村经济主体有效对接,提升广大农村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来宾市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区域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统筹规划,形成合力,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人行主推原则。人民银行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全力做好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宣传工作,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多方参与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单位既明确职责分工,又相互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整体推进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四)普农惠农原则。切实做好“三农”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运用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在财政投入、金融支农投入、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建设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农村及各类经济组织获得良性发展。

三、目标任务

建立农户、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协调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撬动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实现“三农”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建立全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系统。建立农户、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全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系统的建立,到2018年完成所有农户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二)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四级联创工作,将联创工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目标考核。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的比例均达到15%。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的比例均达到30%。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的比例均达到45%。到2019年底,各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的比例均达到60%。2016年底至少有一个县(市、区)各项指标达到广西信用县标准,到2020年底,全市农村信用和融资环境明显改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建成,服务功能日益健全,支农效率明显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建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运用“四级联创”成果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推动联创活动开展。

(三)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将贫困户信息档案和农户信用信息档案结合起来,开展贫困户、贫困村的信用建设,加大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力度,通过开展“贫困户资金互助”活动和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实现精准金融扶贫。

(四)充分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金融机构应充分应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系统为农户提供有效的贷款支持,确保信用良好的组织和个人能够享受更为优惠的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村整体信用环境改善。一是大力推广无需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二是创新银保合作,发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单抵押贷款等业务。三是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信贷+保险+担保、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新型信贷模式。四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开发“产、供、销”一体化的金融信贷产品。

(五)加大农村信用宣传力度。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认识,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

1.研究制定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2.召开全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各县(市、区)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至2019年)。

1.各县(市、区)按照既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2.2017年6月进行阶段性评估。

(三)总结运用阶段(2020年)。完善和总结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实施流程和制度措施,表彰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文明户;建立起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形成具有来宾市特色、可借鉴、可推广的农村信用体系创建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土局、住建委、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局、农机局、工商局、人社局、来宾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金融工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加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机构抓、有专人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安排,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对信息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人员集中录入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推动建设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突出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程序步骤等。引导农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视积累自身良好信用记录,努力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文化和诚信环境。

市住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土局、住建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局、农机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人社局、来宾银监分局围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本部门掌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采集的责任银行,推动农村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采集对象的违法记录信息,严厉打击各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驻市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采集对象的投保信息。

全市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采集对象的信贷信息,积极运用农村信用评价结果,拓展金融产品进农村渠道,全面推进与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业务开展,为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县(市、区)要认真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把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措施与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发挥政策措施的整体效应。

(五)注重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为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强化督查。来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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