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发〔2015〕9号
颁布日期:2015-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梧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31日

梧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帮助我市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促进企业做强做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梧州市辖区内注册成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梧州市辖区内。

(二)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第三章奖励政策

第四条奖励政策:

对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批复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之后获得挂牌批复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另外,奖励辅导挂牌的前十家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10万元,之后辅导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奖励6万元。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国家或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同等条件下,财政、工信、科技、发改、土地、住建等相关部门应予优先推荐。

第六条对于企业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付出的成本,建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市本级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企业向当地县(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县(市)政府批准。

申请享受第四条的企业应在挂牌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批复;

(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市本级的企业,第四条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的企业,第四条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追缴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本金及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停止挂牌交易的;

(二)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后在5年内迁出本市的;

(三)募集资金未按约定全部投资我市项目的,应按其所占比例追缴资金本息。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政策资金的,市金融办和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资格,并追缴骗取的政策资金,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类专项资金申请。同时,财政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同意挂牌批复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之后获得挂牌批复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另外,奖励辅导挂牌的前十家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5万元,之后辅导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奖励3万元。申请办法、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参照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仅可享受本政策一次。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市金融办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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