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3〕96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3〕9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7日

梧州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市消防工作紧急视频会议部署要求,决定从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夏秋季节火灾特点,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补祥斌副市长任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代为履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行动,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通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陈坚平支队长担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和日常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客运车站、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安监、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工商、交通、旅游、体育、消防等部门的审批,依法投入使用。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整治措施

(一)建筑、场所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予以取缔。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未按规定定期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要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九)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密集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辖区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地方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火灾隐患。自治区首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见附件1,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督办责任政府和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隐患按时整改销案,自治区人政府将把各地挂牌督办隐患办理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的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统一在年底前组织考评、验收。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6日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各县(市、区)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内容见附件2)、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自治区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并统一在市级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各地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市级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9月30日前,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各地要强化部署,建立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住建、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安监、国土、粮食等部门,要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和大型活动期间,要对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开展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在活动期间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并通报情况,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各级各部门,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二)实行“实名制”排查,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即网格排查“实名制”,依托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实名制”全面排查;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实名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督促单位“实名制”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社会单位自查“实名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提前公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

(三)严格执法,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整改销案,对活动期间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力争在国庆节前整改销案;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须采取关停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同时,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央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和地方主流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题宣传;组织开展全民疏散演练、消防知识技能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安全疏散;依托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有关农民工培训平台开展消防培训;利用已经建立的市、县两级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对举报投诉的隐患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及时按标准奖励。中秋节、国庆节及重要活动期间,在各级电视台、电台主要频道黄金时段和户外视频滚动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知识,集中公布一批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的火灾隐患案例,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6日前上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月7日、17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4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结束后,市级公安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9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

2.部门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小结报送格式

附件1

梧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深刻吸取近期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梧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13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一)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或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是否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制报告备案。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自行拆除。

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彩钢板搭建建筑,已经搭建的,应自行拆除;不得在门窗、阳台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如设置的,应自行拆除。

四、沿街居民住宅改作生产、经营、仓储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将人员住宿部分与生产、经营、仓储部分用实体砖墙、防火门窗分隔,单独划分电动车充电场所,设置室外梯或绳梯等辅助疏散设施,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控制经营种类和规模,严禁经营烟花爆竹、液化气、汽油、柴油、油漆、化肥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各单位场所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7月2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没有报告的,将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点抽查,并在互联网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均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场所履行消防职责情况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照规定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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