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9日

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玉林市辖区内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引导我市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促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中小企业做强做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林市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玉林市辖内已聘请主办券商,并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挂牌公司,是指玉林市辖内已取得国家监管部门出具的“新三板”备案确认函,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转板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鼓励企业改制并挂牌

第四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股份制改造决议,并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包含改制条款的财务顾问协议),同时经过玉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登记,在改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注册后,可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20万元。

第五条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并获得国家监管部门受理的,可申请一次性30万元的挂牌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拟挂牌企业取得国家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备案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七条拟挂牌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但无产权纠纷的,拟挂牌企业应提供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核实认定,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办相关权证。

第八条拟挂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的过户登记,专利技术、自有品牌等转让,行政事业性规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出让、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应足额上交财政。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对挂牌公司通过实施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优先准予项目立项和审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三章鼓励挂牌公司再融资和转板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且募集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在我市辖区内投资,由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募集资金60%以上在玉林市辖区内投资,玉林市人民政府按其已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第四章补助(奖励)享受原则与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奖励),每家企业每项补助(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市本级企业的补助(奖励)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县(市、区)的企业的补助(奖励),由市级财政负责50%,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责50%。

第十四条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已经享受自治人民政府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十五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填报“玉林市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玉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并会同玉林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拟挂牌企业在进行登记和申请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市人民政府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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