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对《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请示》(黔食药监呈(2013)24号)文件的批复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有关规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将此项工作列入2013年工作目标内容。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药师资格考试认定领导小组,由局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2013年7月1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二、周密部署,严格标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由于此项工作牵动面广,倍受广大从业人员关注,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严格审核、规范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拒绝、耐心解释。同时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此项工作。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这次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此次认定为一次性认定,合格人员获得的贵州省《驻店药师资格证书》仅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有效,且有效期为三年。在工作部署中必须对广大从业人员重申与明确,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全国执业药师和药师资格考试。
附件:《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
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
联系人:聂政梅、彭玉兰联系电话:0851—6830610、6807441
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有关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落实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关于在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请示》(黔食药监呈(2013)24号)的批示精神,提高药品经营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我省实施GSP认证工作的步伐,促进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厅、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考试院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事处、市场处、纪检监察室、培训中心、省药学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具体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考试院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省药学会承担。
二、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
(一)2004年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颁发的《贵州省药师资格证书》,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现仍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
(二)已取得黔东南州、黔南州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黔东南州(黔南州)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现仍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二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六)高中毕业取得《贵州省药品从业人培训合格证》,从事药品经营工作满五年。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符合报考条件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市(州)药学会提出申请,申报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者,必须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驻店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贵州省药师资格证》、《驻店药师资格证》(黔南、黔东南)和《继续教育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的证明;
5、交近期免冠半身1寸彩色白底照片4张(准考证和药师资格证各1张、档案各2张)
(二)培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委托各市(州)药学会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过程中严把教学质量,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考试培训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参加培训,由考生自己决定。
(三)考试: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两科。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社厅考试院根据考试大纲,组织高校专家教授命题,按照考务制度的要求全省统一时间组织考试。
(四)发证:参加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鉴印的《贵州省驻店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有效,有效期为3年。
(五)继续教育:对于取得《贵州省驻店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按照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并鼓励积极参加全国执业药师和药师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药学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我省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其它
此次开展的驻店药师资格考试认定是为了缓解我省执业药师严重不足的有效措施,今后根据我省药师的缺额情况,省里将适时统一组织考试认定工作。各市(州)不能再组织地区内的考试认定,原各市(州)自行认定的资格证书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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