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开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开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联制定的《开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开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开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豫政办〔2014〕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截止2013年底,全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8所,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184人(其中专任教师163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518人(其中视力残疾25人、听力残疾356人、智力残疾137人),随班就读646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1463人,入学率80%。但总体上看,我市仍面临着特殊教育整体发展不均衡、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及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因此,发展特殊教育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残疾人受教育需求、彰显教育公平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当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在全市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特殊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2015年秋季完成市特殊教育学校新校区建设并投入使用,建成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能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标准化的语言、听力训练室及相关功能的康复室,初步形成集教育、医疗、康复、听力语言训练为一体的康复教育模式。进一步加快县、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祥符区特殊教育学校于2015年秋季建成并实现招生;杞县特殊教育学校于2016年完成异地新建工作;龙亭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在现有基础上增设无障碍设施,配齐必需的专用教室、教学与康复设备,使校舍面积和功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学生生活、学习和康复需要。全市所有特殊教育学校于2016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逐步形成集教育、医疗、康复、听力语言训练为一体的康复教育模式。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能力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5000元、2016年达到6000元,不足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拨付。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高中生标准的2-3倍确定,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在每学期初足额拨付到位,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发展。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执行特殊教育教师配备标准,对未达到配备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师招聘时应优先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师需求。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教师和康复类专业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新入职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教师进行不低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到2016年底,市教育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全市特殊教育教师每人不低于220学时的全员培训任务。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1.做好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残联要从小学教育阶段开始,对入学残疾儿童实行实名登记,动态监测残疾儿童教育状况;摸清本地区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委员会指导下统筹安排接受义务教育。

2.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对各类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随班就读。祥符区、尉氏县、通许县、杞县要选择残疾儿童较多的2所小学和2所初中作为随班就读基地学校;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鼓楼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选择残疾儿童较多的1-2所小学和1所初中作为随班就读基地学校。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条件。市、县、区要建立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并配备特殊教育专职教研员,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发展性评估。

3.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各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解决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安置问题。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保证其中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

4.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为到校就读有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努力做到零拒绝、全覆盖。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为送教上门学生建立学籍,纳入特殊教育统一管理体系。针对不同残疾类型制定送教上门指导手册,针对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特点制定个性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新一轮学前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实验和探索。每个县、区要选择1-2所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试点。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积极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大幅度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2.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区依托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招收高中阶段学生的规模。各县、区也要以本地特殊教育学校或职业学校为依托,积极发展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

3.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市属各高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有相关专业的院校,要积极拓展专业方向和服务功能,提高办学水平。依托学校资源优势,强化职业培训,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办学试点,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将高中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范围,从2015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等院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2.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从2015年起,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并逐步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教学康复设施设备配置、学前融合教育试点工作开展等,实行项目管理。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学生。每年安排不低于6%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项目管理,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特殊教育服务功能,建立开封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师资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支持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作为“医教结合”实验基地,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针对孤独症儿童的教育需求,鼓励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中设立孤独症教育康复部。开展特殊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

2.加大其他教育项目对特殊教育的扶持力度。各县、区在实施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教育信息化试点等项目时,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给予倾斜支持。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中小学阶段按照教职工人数和残疾学生人数1:3的比例配备。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康复和护理人员,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

2.加强随班就读教师队伍建设。有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的教师,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从特殊教育学校中确定一批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负责对本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巡回指导)教职工编制参照同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标准确定。

3.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可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从事十年以上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补贴费标准增加到25%。原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特殊教育补贴费可以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

4.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岗位条件。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内容。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

5.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提高市级教师培训计划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比例,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用于教师培训的比例不少于5%。

(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1.健全课程教材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探索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建立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重视特色课程开发,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改进教学方法,开发残疾学生潜能。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制度,促进融合教育发展。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3.加强质量评估检测。分类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生学业质量标准,逐步建立适合我市残疾学生特点的特殊教育评价体系,对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实施动态评估监测。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坚持特教特办,依法落实政府责任。市、县两级政府是实施本计划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主动作为,加快步伐,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定期召开由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参加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任务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教补贴经费,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的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医院接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委员会,由各县、区教育部门牵头,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专家和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共同参与,根据鉴定结果及学生的实际表现,对残疾儿童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安置与个别化教育建议。

(三)加强督导评估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适时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纳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生均公用经费不达标的县、区,不得申请开展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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