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3〕43号
颁布日期:2013-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2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杜绝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及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四)没收公民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

(五)实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六)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以听证方式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赔偿决定;

(九)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遵循“一案一备”和备案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第六条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受理,并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报送备案机关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表;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对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准确;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认为需要了解与该案有关的情况时,报备机关应当及时说明或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审查,发现报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责成报备机关予以纠正。报备机关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纠正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直接予以撤销。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审查,发现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程序或实体方面普遍性问题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书》,督促报备机关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备案审查及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应当报送备案而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责令有关机关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表

填表机关(印章)年月日

报备机关

案由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立案日期

听证告知书送达日期

听证会召开日期

作出决定日期

种类

执行结果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案审查机构

签收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由报备机关、市政府法制机构加盖公章后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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