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1〕16号
颁布日期:2011-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濮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管理,为企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提供服务。要督促企业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要增加编报企业范围,提高财务会计报表质量和分析水平。要为企业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各企业要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企业范围: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是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是已享受各项财政资金扶持和拟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非国有企业。各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月报、季报和年度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对应纳入编报范围而没有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企业,财政部门原则上不纳入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中央及省属驻濮企业每月的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在向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报送的同时,还应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及时向有关中央及省属驻濮企业通报本地区企业经济运行相关信息。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一是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销量、产值、销售收入等情况,各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情况以及影响生产经营的各种内外因素。二是分析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实现的利润、各种税金等,各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情况。各级财政部门编报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分析说明,要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题进行分析。对本地区新的工业经济增长点(项目),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都要纳入编报分析的范围。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从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收集、管理、汇总、分析及报送工作,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直报服务平台,不断提高企业财会信息编报水平。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所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属有关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濮企业应将财务会计报表和分析说明直接上报市财政局。每月的经济效益月报于次月6日前报送,分析说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要及时将全市纳入编报范围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市政府,为宏观经济决策搞好信息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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