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11〕63号
颁布日期:2011-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灾害性天气呈现增多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推动我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整体防御气象灾害水平,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力争全市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乡(镇)比例达到30%,2013年底达到80%以上,2014年底争取实现100%。同时,在2012-2014年,争取8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车站、人群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快速、有序推进,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气象局,具体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尽快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管理机构,迅速启动认证工作。

三、认证条件和程序

(一)认证条件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乡(镇)或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用于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2.乡(镇)政府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应急联系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3.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根据预案组织1次演练。

4.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及时安置转移人员。

5.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6.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当地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与当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单位保持通信畅通。

7.在公众场所设置有灾害性天气警报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可以自动接收、播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8.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认证程序

1.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县应急和气象专家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组,负责对乡(镇)、企事业单位等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审核确认工作。

2.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条件的乡(镇)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公室。

3.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对各县(市、区)申报乡(镇)或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4.验收合格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或单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委员会颁发证书和标志。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工作目标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本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计划和实施细则。2012年汛期前各县(市、区)至少有1-2个乡(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集中组织认证。要积极鼓励、引导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车站、人群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认证申报,扎实稳妥地推进认证工作。

(二)严格认证标准。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相应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认证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认证标准。认证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标志,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督促其开展相应整改和重新申报工作。

(三)落实优惠政策。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或单位,气象部门在气象信息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气象防灾减灾和气象科普宣传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工作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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