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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根据2013年6月6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区领导干部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管理,规范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行为,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确保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按照《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加强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大林集资〔2012〕59号)中规定的林地使用经营方式使用林地,其他带、块状等各种方式的发展林下经济开垦林地行为要立即停止。对已种植蓝莓、北药的林地保持现状,对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非法开垦林地的按《森林法》规定立案查处。
二、各地要按《行署资源局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及开展林地专项检查的通知》(大署资〔2013〕15号)的精神,组织开展好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清查工作,要保证清查质量,结果要真实准确,并务于6月30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行署资源局。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林地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增强林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毁林开垦、非法种植农作物问题严重的、上报林下经济使用林地清查结果不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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