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中心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做好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配送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切实降低药品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从我市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通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及统一配送,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逐步建立与医改要求相统一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参与、市场运作、依法监督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全部纳入、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全市集中采购、统一用药目录、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兼顾特需的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和廉洁自律原则。

三、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鹤岗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谢殿才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喜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副主任

汪殿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姜道远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关紫樱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忠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宪伟市医改办主任

欧阳立新市物价局副局长

姜永涛市卫生局副局长

董庆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玉海市纪委纠风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汪殿武(兼),副主任:董庆芳(兼)。

领导小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总体部署及辖区内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重大事宜;负责依法监督建立现代药品物流配送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小组负责,负责依法对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施日常监管。配送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各医疗单位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发送和统一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强化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医疗机构与配送中心之间签订药品配送合同的基础上,要依法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二)依法履行合同。对串通报价或恶意报价的企业,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在案,依法取消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医疗单位药品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凡纳入集中采购配送的药品,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特需药品,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采购前1个月内,将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行采购的药品品种、价格必须依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定价执行,没有相应定价的也必须按照国家定价下线执行。

(四)各县要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定期向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药品采购配送工作情况。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药品采购配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积极造成采购配送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筹建现代药品物流配送中心,并监督药品质量;市医改办负责监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落实情况;市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严格规范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配送过程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集中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监督检查经费落实到位;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配送医保药物目录药物使用情况的审查;市物价局负责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切实将此项工作深入推进,使我市药品配送工作有序进行。对于出现有责不履、有令不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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