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佳木斯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黑政法发〔201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等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为实现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突出四大优势,全面完成九大战略任务,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佳木斯”的奋斗目标提供法制保障。

二、实施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市实行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范围包括:

(一)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

(二)市政府所属依法取得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所辖的与其所属部门平级的中直、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三)县(市)区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所辖的与其所属部门平级的中直、省直、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四)受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工作。

四、目标制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是根据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发布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的文件确定的。其中各部门专用目标主要是根据专业法律、法规制定的。

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由上一级政府制定,分值100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分。通用目标由本级政府制定,专用目标由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五、检查考核

(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对本级机关或下一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其委托执法组织的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

(二)检查考评结合平时掌握情况,采取单位自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案卷评查、明察暗访、社会调查、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通过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分数多少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三)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对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提出标兵单位、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全市进行公布。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并征求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标兵单位、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在本辖区公布。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并征求县(市)区政府对其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做出标兵单位、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评价,并在本系统公布。

六、奖惩情况

(一)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和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档次以上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嘉奖。

(二)对被评为先进的人员,由本单位兑现物质奖励。

(三)对经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的,或虽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但在年度内发生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案件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参与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减发或不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部门要加大本辖区、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力度,做到实施和推行并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要求,切实担负起本级政府、本部门实施和推行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作用,分步实施,强力推进。

(二)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部门要有重点的加强跟踪检查,采取书面审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及时消除制度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并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加强联系,广泛听取考评意见。考评结果一经作出,必须依法兑现奖惩,对优秀以上档次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部门要根据《纲要》、《决定》、《意见》和《办法》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市、部门的好经验,建立健全领导学法、科学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行政复议以及层级监督等工作制度,完善评议考核、表彰奖励和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配套制度。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领域跟踪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执法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下一级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考核评议方式,通报检查结果,依法兑现奖惩,切实发挥奖惩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附件:1、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暨依法行政考核目标量化标准

2、市直、中省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标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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