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我市市本级、县区、乡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且已经依法分别呈报得到批准同意,必须严格落实。各地要严格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
1、依法依程序对市本级、县区、乡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予以公布实施。
2、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和资料审核,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和审核通过上报。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查批准工作。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不符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市本级、各县区、各类开发园区和产业园区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评审通过。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不予供地。
5、要严格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6、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7、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8、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
9、确需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着手,按照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格用地定额管理,科学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对土地节约集约水平高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面予以倾斜。
1、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是破解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紧张的根本出路。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抓好集约节约用地工作。
2、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不符合用地定额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不得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3、严格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先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正式申请用地时必须出具项目的预审报告。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4、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审查、土地供应等审批手续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过定额的项目用地,必须依法核减。
5、国家、省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和预审的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审查要求加具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6、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鼓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土地供应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地区,在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土地供应率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不力的地区,相应减少用地指标,同时,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年度考核的范围,每年进行考核。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督促严格执行,并加强考核,确实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1、《通知》已明确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市本级、各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分解,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计划指标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2、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市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新型工业化项目、重点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和县域经济发展用地,确保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实施用地。
3、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对重点项目用地逐一梳理,积极推动重大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和报批工作,重点保障用地。
4、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5、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商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
6、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
7、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台帐管理,每宗用地使用指标需逐笔核减,指标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只能结转一年。
8、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各地计划指标分解安排和使用的指导与调控,合理把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节奏,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使用、严格执行。
9、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的考核和监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对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对存在超计划批地、粗放用地、违法用地面积多、土地供应率低、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落实,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问题的,必须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增或减少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区到10月底前尚未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酌情调剂统一安排使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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