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家界市2014—201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提质改造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家界市2014—201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提质改造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4〕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张家界市2014—201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提质改造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张家界市2014—201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

提质改造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实施方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4年5月8日)

为保质保量完成《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攻坚“四基工程”的意见》(张发〔2014〕1号)中提出的2014—201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提质改造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筹规划、重心下移,加大投入、分步实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早日实现“旅游胜地梦”和“全面小康梦”提供强有力的文化保证。

二、工作任务

2014—2017年,全市须完成6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提质改造和608个村文化活动室建设任务,每年须提质改造15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建设152个村文化活动室,其硬件建设标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由各区县自行负担,建设资金标准依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各区县必须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每年验收合格后,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投形式给予适当奖励。超出标准部分的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配套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建设,发动社会各界捐献书籍。严禁负债建设或拖欠工程款。

四、检查验收

2014—2017年每年9月至10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的房舍、基本设备、管理制度、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管理员人选等情况。验收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验收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由实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继续建设,完工后重新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达到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要求,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状况较好、人口较多的乡镇可适当增加面积。全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功能。乡镇综合文化站功能结构包括书报刊阅览室、文化科技培训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厅,有条件的地方应建有露天舞台、标准室外篮球场、宣传栏、黑板报等室外活动场所。选址要综合考虑群众就近、经常性参与及交通因素,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得建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如与其它设施联体合建,须开辟专门出入通道。内部设施配置应主要有:书报刊阅览设备及培训室桌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网络服务器、投影仪、电脑、卫星接收器等),基本乐器、欢庆锣鼓及当地特色文化活动必需设备,音响、灯光、摄影等设备,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设备,以及体育活动健身器材等。

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应纳入当地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要求,每个村文化活动室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经济状况较好、人口较多的村可适当增加面积。村文化活动室要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功能,并须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书报阅览室、文娱综合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广场。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各区县要坚持统一规划,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分年度逐步实施,确保到2017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整合资源,加强监管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资源,注意统筹好有关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建设内容,整合资源,填平补齐,不搞重复建设。把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农家书屋等整合起来,既充实文化站内涵,丰富文化资源,又能形成相对集中的文化活动中心,以更好地发挥农村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开工条件,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上报建设进度情况。发改、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如期竣工投入使用,做到“按时建设成,建成即达标,建成能使用”。

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属于公共文化设施,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严禁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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