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范节能监察工作,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确保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能监察工作主体、职责
市工信局是我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节能监察工作,对全市范围内供、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各级政府有关节能的规定;
(二)组织节能普法培训,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推广节能先进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对全市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政策性节能技术服务工作依法予以规范;
(四)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级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实施节能专项执法检查;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对违反节能法规、政策的举报及时受理;
二、明确节能监察工作内容
(一)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和流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内容。
(1)被监察单位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的材料目录情况。
(2)被监察单位执行综合耗能、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主要设备能耗等限额情况。
(3)被监察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4)参加和开展节能教育、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管理岗位、重点用能设备操作岗位节能培训的情况。
(5)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能源消费报表定期报送的情况。
(6)禁止任何单位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执行情况。
(7)依据节能标准检测、评价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状况的情况。
(8)公共建筑实行温度控制制度的情况。
(9)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情况。
(10)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情况。
(11)交通营运车船执行燃料消费限值标准的情况。
(12)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3)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
(14)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计划,完成节能目标和落实节能监察整改措施的情况。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和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经审查的节能措施的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遵守节能标准情况。
3.对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和流通节能监察内容。
(1)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2)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执行情况。
4.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节能监察内容。
(1)市场销售能源产品的质量遵守能源标准的情况。
(2)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执行情况。
(3)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开展监察。
(二)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
(三)节能监察机构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属于节能监察机构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三、依法监察,规范执法
(一)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对被监察单位实施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随机抽查,也可以采取要求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1.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2.通过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用能的;
3.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管理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4.需要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效参数进行现场监测的;
5.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6.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和规范的;
7.按照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三)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2.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3.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4.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检查、检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对于需要进行检测、化验和技术评价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四)现场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被监察单位。
(五)节能监察机构确认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5.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6.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监察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7.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私分。
(七)妨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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