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办发 【 2010 】 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非上市公司质量,健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6〕14号)和省经贸委、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全省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吉经济上市联〔2008〕29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公司制企业实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工作的原则
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工作,要坚持有别于证券市场,按初级资本市场定位和运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入市标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市场监管的原则;坚持统一协调,权责分明,稳步发展,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股权登记托管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三、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的承办机构
通化市产权交易中心所属通化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是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会员单位和授权单位,也是我市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受理我市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通化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上述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股权办理登记托管手续,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和托管服务业务。股权登记业务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等。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挂失、信息发布等。
四、股权登记托管的办理时限
新设立的公司,要求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现已注册成立的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本通知所要求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在办理变更、年审等涉及工商登记手续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或股权转让见证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