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仍存在分配不规范、使用绩效低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动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范围和使用要求

(一)资金范围。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高端服务业发展资金、服务外包及出口发展资金、金融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等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使用要求。保持现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主体不变、使用方向不变,严格执行《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超前谋划、股权引导、规范审核。

二、健全审核和评审机制

(一)成立审核委员会。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审委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与相关项目安排。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组建专家评审组。由审委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省、市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也可向审委会推荐专家人选。专家评审组就专项资金使用政策、项目遴选、项目管理、项目预算等提出评审意见或建议。

三、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程序

(一)确定资金投向。每年年初,审委会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投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一年下一批重点计划,一年保一个重点行业,每年支持重点企业10家左右,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审委会决议下发相关文件。

(二)完善申报制度。各产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审委会确定的重点投向,在3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方式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采取部门推、企业报、政府点等方式遴选项目。

(三)提高使用时效。一是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每年6月底前报送专家评审组。二是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审委会。三是审委会于8月底前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改进财政扶持方式

(一)鼓励创新和转型升级。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计划,有效利用资源,突出重点,着力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集中投向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大股权投入力度。大力鼓励通过股权带动社会资本,每年集中专项资金总额的70%左右通过投融资平台用于股权(债权、贴息)投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定向杠杆和引导作用。

(三)强化补助资金管理。每年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安排项目无偿补助资金,无偿补助项目的确定须经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五、健全奖惩和监督机制

(一)建立奖惩机制。对未能通过审委会确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并相应核减专项资金规模。对项目安排较好的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增加其资金规模。

(二)加强资金监管。对股权投入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能,设立专门的股权管理中心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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